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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範本

                                      

    交通部99年1月13日交路字第0990000402號函頒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旅客審閱(審閱期間為一日)
訂約人
旅客姓名    (以下簡稱甲方)
民宿名稱    (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訂房事宜,雙方同意本契約條款如下:

  1. (訂房方式)

甲方以網際網路、電話、傳真或其他方式直接向乙方訂房者,乙方接受訂房時,應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即時通知甲方。

  1. (訂房內容)

甲方訂房應告知乙方預定住宿之期間、所需客房房型、數量、訂房者或住房者姓名及連絡方式。

第三條  (房價及其內容)
乙方接受甲方訂房時,應確定住宿期間、房型、數量及房價,並應依第一條約定通知甲方,且非經甲方同意,不得變更。
本契約之房價經雙方合意,計新臺幣_______ 元(含稅及服務費_______ 元),乙方除提供住宿外,尚包括(請勾選):
□早餐_____客
□午餐_____客
□晚餐_____客
□下午茶_____客
□其他______。

第四條  (入住、退房時間)
甲方入住民宿之時間自__年__月__日__時至 __年__月__日__時退房。但甲、乙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五條  (付款方式)
甲乙雙方同意本契約之付款方式為(請勾選):
□信用卡
□金融機構轉帳
□劃撥
□其他________

第六條  (定金之收取)
乙方接受甲方訂房後甲方入住前,乙方(請勾選):
□不收取定金
□收取定金新臺幣______­元。
甲方解約時,得要求乙方依下列標準返還已繳之定金:
一、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十四日前到達者,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百。
二、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十至十三日前到達者,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七十。
三、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七至九日前到達者,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五十。
四、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四至六日前到達者,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四十。
五、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二至三日前到達者,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三十。
六、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一日前到達者,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二十。
七、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怠於通知者,乙方得不退還甲方已付全部定金。

第七條 (乙方違約時之處理)
乙方無法履行訂房契約時,應即通知甲方。其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者,除退還已收取之費用外,並賠償原約定房價一倍計算之金額。如因故意所導致者,應賠償原約定房價三倍計算之金額。但違約事由發生後,甲乙雙方另有協議者,依其協議。

第八條 (契約變更)
甲方變更住宿日期者,應先通知乙方,經乙方同意,甲方不需支付因變更所生之手續費。

第九條 (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處理)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甲、乙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無法履行時,乙方應即無息返還甲方已支付之全部費用。

第十條 (廣告內容之真實) 
乙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甲方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第十一條  (個人資料之保護)
乙方對甲方留存之個人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對外揭露或為契約目的範圍外之利用,並應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保護個人資料。契約關係消滅後,亦同。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之權利與義務)
乙方應確保甲方入住期間客房合於使用狀態,並提供各項約定之服務。非因甲方之事由致客房設備故障者,甲方得立即通知乙方,並得要求更換房間。
甲方應注意並遵守乙方之管理規定,使用乙方各項設施,如因故意或過失破壞或毀損乙方各項設施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補充規範)     
本契約如有其他未約定事項,依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爭議之處理)
甲、乙雙方就本契約有關之爭議,均以中華民國之法律為準據法。
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____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訂約人  
甲方:       
地址:  
身分證字號: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受託人(請另附委託書)
姓名:
地址:  
身分證字號: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乙方(民宿名稱):
經營者:
地址: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